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廖宜鴻 被告 楊琇玲
楊順仁 楊琇雯 楊哲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代位之訴外人 楊琇璍 得由被繼承人 楊李 女子遺產所繼承之財產利益為準,故依原告請求代位分割之遺產即坐落宜蘭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640元(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37,700元×面積16㎡×訴外人楊琇璍之應繼分1/5=120,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後,尚不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