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3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3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建偉 上訴人即被告 陳品萱 上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