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 陳美雲 被告 陳啟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啟仁被訴妨害名譽乙案(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1
1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李華倫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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