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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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林瑜靜 被告 葉均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上字第93號),經原告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都韻荃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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