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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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02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務處即李振
傑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訴訟代理人 張志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 李振傑 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李振傑(歿於民國87年10月10日)生前持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下稱系爭股票),惟聲請人於108年12月間清查李振傑之遺物,始發現系爭股票遺失,經向中國鋼鐵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即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9年2月13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自109年2月25日起刊登在法院網站公告周知,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09年2月13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裁定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該裁定已依聲請人之聲請,自109年2月25日起刊登在法院網站公告周知,且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8、10至11頁),並有李振傑除戶戶籍謄本暨基本資料表、榮民遺物清點清冊、掛失通知、本院公告網頁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無訛。從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妮君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