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26號上訴人 王心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秀玲 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2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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