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許可強制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04號原告 邱櫻香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展鳴 間請求許可強制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補正陳報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逾期不繳費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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