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1號原告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訴訟代理人 陳煌耀
陳俊成 謝昇宏 鄧中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