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0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蕙子 上列聲請人與 張楀 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二、承上,如無法提出,是否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法定利率)」。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