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邱馨儀 被告 徐竹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6年度上訴字第296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963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亦即維持原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依照首開規定,原告就被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部分因已無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