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311號聲請人 李振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
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固定有明文,惟此須以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者為限,此觀同條項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渠之姓氏從母姓「孫」,係以:渠目前就
讀美國之醫學院,渠之英文姓名LIETJENSIN,因廣東譯音不符合渠未來之職場生涯,醫生DR.LIE極不理想,且渠自父李兆貞、母 孫瓊英 離婚後,即由其母獨力扶養長大,渠希望將來能以母姓「孫」行醫,以報答其母養育之恩云云。惟此乃純屬私人情感作用,與上開變更子女姓氏之要件無關。此外,渠並未提出依渠父親之姓氏對渠有何不利影響之證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於法即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利海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