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259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 張耀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叁仟肆佰叁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叁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起,⑵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四日起,⑶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柒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⑷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⑸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叁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⑹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⑵⑶⑷⑸⑹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起,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起,⑶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⑷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⑸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⑹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