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945號債權人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乙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陳報本件分期付款契約之債權人究為弼佳企業有限公司或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倘為前者,應另行提出債權轉讓證明及通知債務人書面;倘為後者,請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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