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53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上午10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胡淑芳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捌佰柒拾參元,及
自民國96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第1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2個月以新臺幣
參佰元、逾期第3至5個月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消
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淑芳
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