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侵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柏群(原名洪子軒)選任辯護人徐旻律師
林怡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353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許峻彬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胡國治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