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97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城岄 即冷沐婚紗攝影藝術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甯倓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5萬6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