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79號原告勝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華翰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
陳高星 律師被告宏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瑛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萬52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擴張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15萬268元,及其中280萬1527元自民國111年1月18日起,又其中74萬521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其餘自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18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8150元,尚應補繳3萬40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