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253號債權人 鄭碧玲 債務人 金學坪 律師即 林榮濱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253號債權人 鄭碧玲 債務人 金學坪 律師即 林榮濱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