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 簡鵬翼 被告 李建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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