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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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28號上訴人 蔡逸群 視同上訴人 蔡濬謙
蔡昭蓉 蔡翠齡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5,2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賴彥魁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