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257號聲請人 劉修仁 (即英特明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謝明勳 (即英特明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鄧紹猷 (即英特明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英特明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英特明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尚未全數結清,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於民國106年5月31日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52號卷可資為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
106年11月30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7年5月31日止。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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