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2號聲請人 徐振華 相對人夢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水野雅 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簽署加盟契約,因相對人公司已無人經營,為請求返還加盟保證金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依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之加盟合約第3條第5點,雙方約定相對人於聲請人契約期滿未續約且未違反契約條款時始負返還加盟保證金之義務,因雙方簽訂之加盟契約存續期間為民國107年7月25日至109年7月24日,存續期間尚未屆期,聲請人提前聲請返還保證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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