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63號聲請人 韓洪 訪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言詞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蘇哲男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8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8×51×10=4,08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方案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即民國(下同)112年5月1日迄今)每月薪資收入為何?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薪資收入是否為所陳報之每月30,000元?並提供相關證據,如收入切結書、匯款紀錄等。另請說明除了上開固定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例如收入切結書、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另依聲請人之陳報,聲請人係於111年10月底出獄,請說明聲請人「聲請前兩年」(即110年5月24日至112年5月23日)之每月平均收入為何?(含在監勞動之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據,如收入切結書、匯款紀錄等。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兒少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即110年5月24日起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一)金融商品:
1.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2.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二)存款: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110年5月24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若有,請說明其性質及所在地。
(四)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五)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即110年5月24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保單:
1.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2.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擔任「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010203
3.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六、依聲請人所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聲請前兩年收入總計150,000元,顯不足以支應聲請人所稱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454,080元,請說明上開不足部分係如何支應?
七、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戶籍地址之房地為何人所有?為何能設籍於此?
八、聲請人為55年生,現約57歲,距離法定退休年齡約仍有8年,目前尚有工作能力,依聲請人所陳報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亦有餘額,惟依聲請人目前所陳報之財產僅有機車及汽車各一輛,似無實質財產可供清算,聲請人為何未選擇更生程序而以清算程序清理債務,請聲請人詳實說明理由。
九、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