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14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嘉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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