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永茂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費10,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9,395元。茲限原告於收,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
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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