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7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林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837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劉林松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民國107年7月間」更正為「民國106年9月間」;證據部分刪除「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並補充「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37張」、「證人 張子倫鄭丞良林辰宇 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證人 蕭季瑄李俊逸范雅文 於警詢之指述」、「被告劉林松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毒品對人之身體、國家社會均為禍甚深,竟為供已施用而購入持有第三級毒品,數量非微,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不宜寬縱,惟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
1.復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雖規定查獲之第
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係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倘屬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所定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
2.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驗結果,確分別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3,4-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及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之成分乙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8月13日刑鑑字第1070069903號鑑定書在卷可考,均屬違禁物,是依上述判決意旨,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其中包裝袋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皆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鑑驗費失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
3.至扣案之磅秤2台、分裝袋1包、手機1支,雖亦屬被告所有,然並非被告該次持有毒品所用(參本院卷第87頁),是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祐丞、林永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林弘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項目│數量│重量│備註│├──┼─────────┼───┼─────────┼───────────┤│1│棕色晶體│2包│驗前毛重1755.05公│鑑驗出Ketamine成分,純│││││克(含包裝袋2只)│度為84%,驗前純質淨重│││││,淨重1735.53公克│1457.84公克。│││││,取樣0.18公克,驗││││││餘淨重1735.35公克││││││。││├──┼─────────┼───┼─────────┼───────────┤│2│白色晶體│5包│驗前毛重395.43公克│鑑驗出Ketamine成分,純│││││(含包裝袋5只),│度為99%,驗前純質淨重│││││淨重385.03公克,取│381.17公克。│││││樣0.08公克,驗餘淨││││││重384.95公克。││││││││││││││├──┼─────────┼───┼─────────┼───────────┤│3│黃色粉末│4包│驗前毛重393.16公克│⑴鑑驗出3,4-亞甲基雙氧│││││(含包裝袋6只),│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淨重387.11公克,取│為71%,驗前純質淨重│││││樣0.12公克,驗餘淨│274.84公克。│││││重386.99公克。│⑵檢驗出微量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純度未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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