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楠盛 被告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
設台北市○○○路○段○○○號四樓法定代理人 王茂雄 住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兩造所簽訂之八十七年五月八日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合建案土地合建分售契約書第二十七條之約定,本件兩造業已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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