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蔡育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郭玉林┌──────────────────────────────────────────────────────┐│附表:公示催告:102年度司催字第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正一綜合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2年8月31日│20,583元│JA0000000││││ 陳清芳 │臺東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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