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壹仟陸佰玖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列乙○○為被告,但經本院透過內政部戶役政系統連線查詢,乙○○已於起訴前即民國89年7月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表附卷可參。可見,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業已死亡,並無當事人能力,且因此情形不能補正,逵之上開法條規定,應由本院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