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2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4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榮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榮洲明知其所持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因酒後駕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並自民國97年11月21日起註銷駕駛執照後,迄未重新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仍於101年8月14日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前路邊起駛時,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且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貿然起駛進入車道,適有 楊雅惠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搭載 鍾明潔 ,沿臺中市○○區○○路由東向西方向直行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楊雅惠與鍾明潔因而人車倒地,楊雅惠並受有顏面四肢多處擦挫傷,鍾明潔則受有右手掌骨閉鎖性骨折之傷害。而陳榮洲肇事後,於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犯罪前,留在現場,並向到場處理之員警承認其為肇事者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陳榮洲自首及楊雅惠與鍾明潔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包括證人之證述及文書等證據),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陳榮洲,被告陳榮洲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102年6月10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陳榮洲固坦承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上開時、地與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其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具有過失,惟辯稱:伊認為告訴人在交岔路口未減速,致其閃避不及,亦有過失,且案發當時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係由告訴人鍾明潔所駕駛,告訴人卻向警方表示係由告訴人楊雅惠駕駛該車,伊懷疑是否因告訴人鍾明潔沒有駕照云云。
三、經查:
(一)本院於102年3月28日審理期日對證人即告訴人楊雅惠與鍾明潔進行隔離訊問:
1.證人楊雅惠具結證稱:(你於101年8月14日上午9時是否騎乘869-CHG號重型機車搭載鍾明潔?)是的。(妳的車行方向是沿臺中市○○區○○路往麻園西街由東向西方向行駛?)是從大連路往麻園西街方向行駛,當時是要去水湳市場。(妳在行經大連路一段331號前即本件車禍發生地點,有無發現何事?有無看見被告所騎乘的機車?)當時被告騎乘機車從伊右側出來,準備要逆向穿越馬路到對向車道。(提示他字卷第21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圖上所記載869-CHG是否就是妳的行進方向?)是的。(現場圖上記載你是往麻園東街,你當時究竟是往麻園東街還是麻園西街?)伊當時是沿大連路直行,要往水湳市場。(起訴書記載你當時是要往麻園西街是否正確?)依圖上記載,直行是要往麻園東街的方向,所以伊當時的行進方向如果依圖面記載,應該是要往麻園東街。(妳在多遠的距離之前看到被告打算要逆向穿越妳的車道?)大約就是證人席到法官座位後面牆壁的位置。(妳看到被告之後是何反應?)伊當時時速約30公里,看到被告的時候已經來不及,因為被告很快速要衝過去,伊雖然有煞車但是還是來不及,就撞上去了。(所以妳機車的車頭撞到被告機車左側?)對。(妳看到被告時,被告有無注意到妳?)伊不知道,被告當時看起來很匆忙。(當時被告有無做閃避或煞車的動作?)在那瞬間伊沒有注意到等語,並具結證稱:(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是登記何人名下?)登記鍾明潔名下。(為何是你騎鍾明潔的機車?)當天是鍾明潔騎機車到伊位於崇德路與大連路口的家,要一起去水湳市場,但是因為鍾明潔不知道從伊家怎麼去水湳市場,所以機車就換伊騎。(提示他字卷第21頁現場圖,本件車禍發生地點大連路一段331號前,是在大連路與安順東二街交岔路口的西側,車禍發生之前,你在經過該交岔路口時,有無看到被告所騎乘的機車?)伊是過了交岔路口才看見被告所騎乘的機車出現在路邊。(本件車禍發生當時你跟鍾明潔的受傷情形為何?)當時伊所騎乘的機車倒地,伊摔倒在地面上,伊的臉及四肢有挫傷,鍾明潔是被甩出去,著地之後鍾明潔的手掌骨折等語(見本院卷第84頁背面至第86頁)。
2.證人鍾明潔具結證稱:(在101年8月14日上午9時,楊雅惠是否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你?)是的。(當時妳們要去哪裡?)要去水湳市場買菜。(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是何人的機車?)是伊的。(當天妳是騎這部機車去找楊雅惠?)是的,伊騎機車到楊雅惠位於臺中市○○路○段的家找楊雅惠。(當天到水湳市場為何不是你騎車?)因為伊對楊雅惠家附近的區域不熟。(當天楊雅惠載你要去水湳市場是否騎大連路往麻園東街方向?)是的。(在車禍發生前,妳有無注意路況或聊天?)伊沒有特別注意路況,也沒有聊天,伊當時剛睡醒,所以還在恍神中。(在車禍發生前你有無看到被告打算從路邊逆向穿越馬路?)有,因為伊當時是看著前方的馬路,看到有1部機車從大連路路邊要橫向穿越馬路。(妳看到被告時距離多遠?)差不多從證人席位置到法官座位的距離。(妳當時有無拍打楊雅惠,或是請楊雅惠快煞車?)伊有叫楊雅惠快煞車,但是最後還是有撞到,伊的機車車頭去撞到對方機車的左側車身。(提示他字卷第7頁診斷書,車禍之後你們去驗傷,妳是否受有右手掌骨閉鎖性骨折?)是的。(車禍發生當時妳是怎麼受傷的?)伊當時是往前飛出去,至於怎麼受傷伊自己也不曉得,因為當時伊腦筋一片空白。(妳是否有機車駕照?)伊領有機車及汽車駕照。(提示他字卷第21頁現場圖,本件車禍發生地點大連路一段331號,係位於安順東二街與大連路交岔路口之西側,車禍發生前妳是在通過該交岔路口之前或之後看到被告的機車?)伊現在沒有印象。(提示他字卷第21頁現場圖,圖上有記載②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倒地的位置,是否就是妳所搭乘的機車與被告所騎乘的機車碰撞地點?)是的。(所以車禍發生當時你所搭乘的機車有倒地?)是的。(妳說當時看到被告騎機車橫向要穿越馬路,當時妳看到被告所騎乘機車的位置在何處?)伊一開始看到被告所騎乘的機車是在大連路的路邊,但是後來碰撞的地方是在大連路的中間,因為當時被告正要橫越馬路。(車禍發生前被告有無發現妳所搭乘的機車?)伊沒有注意被告有無把頭轉向伊這邊,伊只有注意到被告騎著機車要橫越馬路。(車禍發生前有無看到被告騎乘機車有任何閃避的動作?)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86頁背面至第88頁背面)。
(二)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顯示:大連路一段331號前係雙向車道,於案發前,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連路由東向西方向直行,先經過大連路與安順東二街之交岔路口,再來到大連路一段331號前;於案發後,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側倒在大連路一段331號前之往西方向車道上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348號偵查卷第21頁、第34至37頁)。以及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登記車主係證人鍾明潔,而證人鍾明潔已於93年7月8日領得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其駕駛執照有效期限至106年3月18日,及證人楊雅惠亦於96年3月26日領得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其駕駛執照有效期限至102年6月26日等情,有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資料1份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2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至81頁)。
(三)觀諸上開證人楊雅惠與鍾明潔具結證述內容,已詳述案發當天先由證人鍾明潔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證人楊雅惠住處會合,再由證人楊雅惠駕駛該車搭載證人鍾明潔一同前往水湳市場,途中行經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前,突見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該處路邊起駛並進入車道,因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渠等因而人車倒地並受傷之過程,經核上開證人楊雅惠與鍾明潔具結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亦與上開現場圖及照片所示情形互核一致,且關於被告駕車自上址路邊起駛並進入車道乙節,亦與被告於101年10月23日偵訊時供稱:伊從331號五金行出來,想要跨越雙黃線,但還沒有越過;車禍發生前伊有看到告訴人的機車,伊剛起步而已等語(見上開101年度他字第6348號偵查卷第40頁背面至第41頁),大致相符,足認上開證人楊雅惠與鍾明潔證述案發當天本件交通事故發生經過,應非虛構,當屬可信。
(四)綜上,足認案發當天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前路邊起駛時,疏未注意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貿然進入車道,適有證人楊雅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搭載證人鍾明潔,沿臺中市○○區○○路由東向西方向直行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證人楊雅惠與鍾明潔因而人車倒地。至被告請求向平陽里里長辦公室調閱臺中市○○區○○路一段與安順東二街之交岔路口所裝設監視器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當天之錄影畫面乙節,查臺中市○○區○○路一段與安順東二街之交岔路口未裝設監視器,有該交岔路口現場照片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0頁),且臺中市北屯區平陽里辦公室未設置監視器設備,該里目前僅有監視設備係警局設置於安順東二街與旅順路之交岔路口,距離事故地點約300公尺,且因時間久遠,原存檔案已被覆蓋等情,有臺中市北屯區平陽里里長說明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頁),附此敘明。
(五)按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查被告駕車自應注意上開規定,而依附卷前開現場照片所示,肇事地點路況良好,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及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等情,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附卷可稽(見上開101年度他字第6348號偵查卷第22頁),則被告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路邊起駛時,疏未注意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貿然進入車道,足認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顯有過失。參以,本件交通事故經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亦同此認定,此有該會於102年5月31日以中市車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中市車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3至105頁)。
(六)且證人楊雅惠與鍾明潔均因本件交通事故而受傷,證人楊雅惠受有顏面四肢多處擦挫傷,證人鍾明潔則受有右手掌骨閉鎖性骨折之傷害等情,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2份在卷可稽(見上開101年度他字第6348號偵查卷第7頁、第10頁),足見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所受上開傷害間,應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七)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上開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論科。至被告所辯前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貳、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查被告以一過失行為,同時造成被害人楊雅惠與鍾明潔各受有上開傷害之結果,為同種想像競合,應論以一過失傷害罪。
三、按吊銷駕駛執照後駕車,係屬無照駕駛(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05283號研究意見參照)。查被告前因酒後駕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經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依規定吊銷其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並自97年11月21日註銷駕駛執照後,迄未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等情,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1份、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01年12月12日高市監苓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101年12月14日高市交裁決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等影本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第10頁、第14之1至14之2頁),足見被告於其駕駛執照經吊銷後仍駕駛車輛,應屬「無照駕駛」,而本件被告無照駕駛車輛,因而致人受傷,並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查被告肇事後,於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犯罪前,留在現場,並向到場處理之員警承認其為肇事者等情,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上開101年度他字第6348號偵查卷第30頁),則被告於犯罪未發覺前,自首並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且其加重、減輕刑責事由,依法應先加後減。
五、爰審酌被告因一時疏忽,致被害人受有上開傷害,且迄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建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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