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晨宇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晨宇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