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34號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哲夫 債務人 蒲阿祝 債務人 范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102年度司促字第834號│├──┬────────────┬───────────┬──────────────┤│編│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號││(起訖日如下)│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新臺幣)││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001│1,516,657元│自民國101年6月14日起至│自民國101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止。││││計算。││└──┴────────────┴───────────┴──────────────┘┌──────────────────────────────────────────┐│附表二:利率表102年度司促字第834號│├──┬─────────┬──────────┬──────────────────┤│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號││││├──┼─────────┼──────────┼──────────────────┤│001│1.5│1.5│101年6月14日至101年7月13日│├──┼─────────┼──────────┼──────────────────┤│002│2.956│3.252│101年7月14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003│2.956│3.547│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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