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7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御泉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淑芬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書豪 之最新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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