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70號原告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米月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複代理人 許秉燁 律師複代理人 劉玉珠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七日內依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民國102年2月4日(102)中北法俊字第02006號函之內容向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預納鑑定費用,並將繳款單據影本送院。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為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聲請就原告所有之物品、器材因本件火災所受損之金額為鑑定,經本院送請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鑑定,惟據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覆稱原告尚未繳納鑑定費用,而未能進行鑑定,本院爰裁定如主文,請原告依裁定主文預納鑑定費用,如原告逾期未繳納而未能將繳費單據影本送院,本院將不為鑑定行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柏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