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482號債權人 洪瑞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元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利息部分之請求請以本金計算,受讓之遲延利息債權部分勿再請求利息。
二、請表明本件是否已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