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10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江協達 債務人 吳錦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貳萬壹仟貳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循環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