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79號原告 邱燕鳳 被告 程凱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第77條之14第1項均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書寫起訴狀所附道歉書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原告起訴時已繳納3,2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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