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25號原告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UnitedMediaInvestmentInc.間請求給付授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
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條亦有明定。
再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亦分別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民事訴訟起訴狀中雖稱被告應屬未經我國許可或認許之香港法人,並設有代表人(見本院卷第7、8頁),然被告是否確為香港籍法人,尚有未明,且原告亦未於該起訴狀中記載被告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載明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該法定代理人與被告之關係,核其起訴程序之合法要件尚有欠缺。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之,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仍未補正上開程式之欠缺,是依上規定,其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