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劉莞筠 被告 吳旭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小芬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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