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2號原告 葉弘恩 法定代理人 葉婷婷 被告 彭奕皓 上列被告彭奕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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