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5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俊璋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俊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俊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原聲請書漏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逕予補充)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案受刑人呂俊璋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38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6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㈠、㈡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8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393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因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6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㈢、㈣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與前開㈠、㈡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其中前開㈠案件已於102年1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餘部分於103年10月4日送監執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6月17日,於104年12月11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