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5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
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明甫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307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嗣於101年8月1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1358號駁回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而確定;㈡嗣於緩起訴期間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10月確定,上開㈠所示之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3月28日以
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0號處分書撤銷在案,並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36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揭所示諸刑,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8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乃於103年7月1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5月2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