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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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031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 莊金波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於管理莊金波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丙○○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