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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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4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佳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佳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佳吟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黃佳吟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編號1至3之宣告刑欄均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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