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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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77號原告 王玉 其上列原告與被告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大潤發中和分公司、孫偉傑、 吳建緻 、 劉奇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2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9910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