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93號原告 林炳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又原告所提出起訴狀為影本,而欠缺原告簽名或蓋章之原本(同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及起訴狀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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