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9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告  周辰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地,既位於「新北市三峽區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堪認本件
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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