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31號原告 曾邑國
曾邑華 曾張玉娥 被告 蔡同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6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劉安榕
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