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1日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經本院於96年3月29日以96年度易字第294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66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一日;已於96年5月2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其裁判時適用之刑法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95年5月17日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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