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被告 陳璟鋒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二號、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九七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勇毅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